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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市明誠中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高雄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制條例」訂定之,由全體在校學生家長組成之(前項所
稱之家長,為學生父母、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第二條:
本會之會址設於學校,並由學校提供辦公室及必要設備,供家長會使用。
第三條:
本會為協助學校推展國民教育並兼顧社區發展工作之團體,其主要宗旨為:
一、促進學校發展成為一個安全、健康、進步、希望的學習環境,供學童快樂的成長。
二、鼓勵教師士氣、聯絡家長感情、溝通家長和學校雙方意見,以提昇家庭教育品質,並謀學校教育及社區之發展。
三、鼓勵家長經由自發性之參與,學習包容、奉獻與相互尊重之理念。
第四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
一、班級學生家長會。
二、會員代表大會。
三、家長委員會。
四、常務委員會。
第五條:
為便利本會之組成,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本會(前項所稱之相關資料,指各班家長名冊及各班家長代表名冊)。
貳:班級學生家長會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以班級為單位,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經由通訊或公開推舉方式選出班級召集人,並於開學後四週內,由該班級任老師召開班級家長會,開會時該班召集人擔任主席,並請該班級任老師列席。
第七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支援班級教學及各項活動。
五、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每班二人。
六、以班級召集人為首,成立班級聯絡網。
七、其他有關事項。
參: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開會二次,第一次由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第二次於第二學期開學二週內召開之。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但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得由前任會長召開,若前任會長已不為本校家長,則互推由仍在校之前任副會長之一召開)。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會代表應列席。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不開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其職權。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使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下次會議追認之。
開會時,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選舉權及表決,但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會務人員名冊、組織章程、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財務處理辦法、志工組織運用辦法、家長會議事規則、上屆家長會移交清冊(含財產清冊),送教育局備查。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四、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審議其他費用之收取事項。
六、選舉委員會之委員及會長、副會長。
七、推選各年級召集人,工作小組負責人,各召集人及小組負責人得由常務委員或副會長兼任。
八、其他有關事項。
肆: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候補委員八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選舉組成之。組成後得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五人,並由委員互選九人為常務委員。家長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會長、副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處理家長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 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 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五、 研擬會議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 協助處理學校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 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 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 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十、 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家長會之權責。
十一、 執行家長會章程中所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改選、補選之會長,應報經教育局核備後,方得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家長委員會委員之請辭,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並於辭職生效日起十日內,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無故不親自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並經家長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由家長會以書面文件經家長委員會三人以上署名通知之,同時於通知時報請教育局備查。
常務委員、委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由家長會通知之。
第一項應出席會議係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一項所稱無故不出席會議係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於會前向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理請假手續者,但其於會議當天因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不克出席之正當理由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委員應依照法令、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執行職務。
違反前項規定或假借本會名義從事私人事宜致本會受有損害者,除對本會負賠償責任外,本會得依前開要點或準則、及本章程第十八條程序罷免其當選資格。
第十八條:
本會舉辦罷免程序如下:
一、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經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五分谁以上會員代表連署或提議時,應即通知家長會及學校,並以通知時間明定召開之順序,由連署或提議之會員代表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程序決議後,會員代表大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通知,並自教育局核准日起二十日內,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會長,惟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不另行補選。
二、委員之罷免:本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提議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臨時會決議罷免之。
三、常務委員之罷免:本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家長委員會決議罷免之。
第十九條:
家長委員會為落實、發展及研究本會組成之宗旨及會務,得置榮譽會長及顧問若干人,為辦理日常會務、置總幹事一人,必要時得置幹事若干人,皆由會長聘任之。
第二十條:
本會工作結構;依職能之不同分為:
一、財務組:籌備及管理基金,並接受財務稽核小組監督。
二、活動組:支援本校各處室舉辦之活動。
三、事務組:分(1)家長會訊編輯組。(2)肢動教室組。(3)親職教育父母成長組。(4)導護義工組。(5)教務支援組。(6)圖書館義工組。
四、公關組:相關資源之開闢,公共關係之維繫、服務,本校教職員工、會員之慶慰、聯誼。
陸:財務及基金管理
第廿一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者免繳,前項收費金額依教育局定之,並得委託學校代收,代收後交由家長會管理。
第廿二條:
本會因會務之推展及各組活動所需之預算,除教育局規定數額之家長會費外,得由本校全體家長自由捐助募集,所收捐款,可依年級、班級或個人逐筆發表於家長會訊,以示徵信,並開具收據(依現行法規規定,本會收據得抵扣所得稅)。
第廿三條:
捐款之家長,若表白其捐款用途之意願,家長會應尊重其意願專款使用,若未特別聲明捐款指定用途,則由常務委員會統籌規劃收支,支援會內各項活動。
以上捐款得成立學藝基金,並制定學藝基金管理要點,依基金管理原則支用款項。
第廿四條:
家長會及學藝基金應由會長及總幹事共同具名,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款,其收支應於每學年結束後,向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並應備齊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以供教育局及本會財務稽核小組抽查以及辦理移交之用。
第廿五條:
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委員,得自行加入各工作組,並排定若干時數駐校服務,以深入了解校園動態,俾使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相銜接,並落實會務之推動。
第廿六條:
家長委員會務如下:
一、會議:
1.會員代表,委員名冊之繕造。
2.開會通知單打印、分發及電話通知。
3.會議資料準備、紀錄、招待、司儀之安排。
4.提案之收集。
5.表揚熱心家長。
6.家長會文書業務。
二、日常會務:
1.班級聯絡網之建立。
2.管理家長會費及學藝基金。
3.配合家長會訊之出刊,編製收支明細,以昭徵信。
4.撰寫家長會活動。
5.家長會辦公室之管理(輪值安排)。
6.家長諮詢專線之服務。
7.慰問、喜慶。
8.派員出席學校有關會議。
9.其他。
捌:附 則
第廿七條:本會組織章程不得違背教育局相關法令。
第廿八條:本章程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訂立,經家長大會通過後,即行生效。
第廿九條:本組織章程得視實際會務需要及家長委員提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而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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